购买虚拟币洗钱超百万元 7位被告人获刑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7月18日,成都双流区法院公布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宣判,分别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三万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粟雪晴

7月18日,成都双流区法院公布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宣判,分别判处王某甲、王某乙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三万元不等。

2020年12月,王某甲和胡某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开始了所谓的转账、取现并取得相应抽成的“业务”。

2021年2月,王某甲又相继邀约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和罗某某等人加入,开始从事洗钱活动。其中,王某乙主要负责买币结账,李某主要负责虚拟币买卖具体操作,罗某某按照李某的安排使用自己的虚拟币账户从事买币、提币等活动。

2021年3月27日至31日,罗某某通过火币网指定账户上“交易”USDT(泰达币),帮助转移被害人林某被骗案的赃款,涉案金额120万元;2021年3月上旬至4月中旬,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对赃款过账并先后取现190余万元,方某某则提供自己的虚拟币账户供该团伙用于洗钱。此外,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将骗取林某资金的286万余元通过火币网账户,进行买币、提币等洗钱操作,最终将200余万元赃款汇集到王某甲、唐某某的多张银行卡中,并在重庆市多家银行取现。

2021年4月21日,王某甲、白某某转移的196.01万元赃款在王某乙等人在厦门市租住的房屋内被警方查获,王某乙、李某、方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赃款及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若干,后王某甲、白某某、罗某某及唐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被害人林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境内共计被骗531万余元。公安机关处置了从王某乙处查扣的虚拟币,共计获款人民币83万余元并予以暂扣,民警从王某乙等人处查扣移送了现金人民币196.01万元及手机、银行卡、挎包、皮夹等物品;王某甲等人在转移资金时,从中截留了部分虚拟币作为报酬并存放于王某乙的虚拟币账户,案发时共计获利3万余元;方某某获利1000余元。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高额报酬,通过虚拟币“交易”、提供银行卡过账及取现、运输转移赃款等手段,为上游诈骗犯罪洗钱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白某某、方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等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至三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为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账号、微信收款码、接收转移、隐匿财物会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锒铛入狱,断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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