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835万期货账户爆仓!手续费达232万元,法院重审这样判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获利保证”,弘业期货在这场官司中被判巨额赔偿。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原告焦某某最终遭受投资损失835.05万元,而弘业

据媒体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因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获利保证”,弘业期货在这场官司中被判巨额赔偿。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原告焦某某最终遭受投资损失835.05万元,而弘业期货公司则因期货经纪行为

因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承诺有收益,私自进行期货交易,向焦某某提供虚假结算单,将焦某某的资金挪作他用,故焦某某要求弘业期货公司就该损失进行赔偿。

作为《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方签字代表以及后期纠纷处理时涉案营业部负责人的刘某某述称,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成立期货经纪关系,焦某某要求刘某某承担投资风险没有事实依据。

焦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某某没有向焦某某承诺收益、违规操作,也没有接受焦某某的全权委托,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原审判决中,依据焦某某起诉的理由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焦某某主张弘业期货公司应当赔偿其期货交易损失8352495元,提出了四项理由,原审判决认为: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驳回了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

媒体报道称,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

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焦某某主张其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一,关于焦某某主张的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作获利保证问题。2013 年 8 月 15 日,刘某某时任弘业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为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以欠款人身份向焦某某的代理人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已入职弘业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

刘某某述称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但其主张的胁迫事由是客户表示将上告证监会等部门、限制刘某某离开办公室,该事由即使存在,亦不构成对刘某某的胁迫。此外,欠条和还款计划所载金额是否准确,不足以佐证刘某某被胁迫的事实主张。焦某某依据刘某某出具的欠条、还款计划并结合刘某某的任职情况,主张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和履行过程中向其承诺获利和保本,在弘业期货公司与刘某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刘某某未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的情况下,

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焦某某签署的《客户须知》第一条明确载明: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期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据此,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弘业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

弘业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负有选任和管理职责,应当监督其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法规、行业规则和合同约定,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入职弘业期货公司,系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在该合同履行中和欠条、还款计划出具时任职涉案营业部负责人。

焦某某在弘业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弘业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弘业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弘业期货在境内共有39家营业部和6家分公司,其中20家位于江苏省,其余主要位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公司自2009年起至2021年连续十三年获得期货行业A类A级评级。

早在2015年,弘业期货就已登陆港股市场。2022年3月17日,弘业期货A股IPO成功过会。

年报显示,弘业期货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6.4亿元,同比增长5.03%;实现净利润8021万元,同比增长20.94%。2021年,弘业期货代理期货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收入为3.49亿元,同比增长25.09%。

本文综自新浪财经、期货日报及相关公开判决书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来源:作者: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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